情况说明
关于刘花涉嫌刑事犯罪一案涉案财物事宜
化州市化乡区人民法院:
我是李霞(身份证号:40656562329),系贵院执行案号为(2017)湘3执2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刘花系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该案的被执行人还有张伟、王化、化州市须克商贸有限公司法律意见 。(2017)湘3执23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化州市公安局化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24年1月10日发函而暂停执行。现对于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规定的两类情形的辨析,本案属执行阶段,应着重审查执行标的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法律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共三款,其中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法律意见 。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审理或中止执行有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自行发现了犯罪线索的,此时,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执行;二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发现犯罪线索而通报人民法院的,此时,审判阶段主要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执行阶段则需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法律意见 。如确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或执行标的属于涉案财物,则中止审理或执行。
显然: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系属于执行程序而非民事审理程序,化乡法院在执行中收到公安机关犯罪线索的通报后,应当判断本案的执行标的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而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无关法律意见 。
二、刘花在2010年便获得的原始股份及其分红收益,远早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与其犯罪行为并无关系,不属于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明显不应当适用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之规定法律意见 。
1、关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理解法律意见 。
《刑法》中没有使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财产的表述,其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停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法律意见 。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停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法律意见 。
由此,刑事涉案财物综合财产来源和性质归类后有三大类,一是因为违法行为获得的财物,二是为了犯罪作为工具使用的个人财物,三是法律明文规定停止持有和使用的物品法律意见 。
2、本案执行标的涉及的财产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法律意见 。
化乡分局认为刘花、张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该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当然只应当以其所实施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起始时间为基点之后所获得的财产,刘花在实施非收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前所获得的财产当然不属于刑事涉案财物法律意见 。
据调查得知: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刘花所持有的河北华月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46154股,而该股份的获得时间为2010年2月,有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可予以证明,显然刘花所持有的股份,其获得财产的时间远早于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其因股份而所获得的分红收益(即:孳息),当然均明显不属于刑事涉案财物法律意见 。
三、请贵院亦着重关注如下重要事实:
1、(2017)湘3执23号执行案件系基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而由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相应的法律文书至今并未被撤销,基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强制执行的案件,当然应当继续执行法律意见 。
2、(2017)湘3执2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仅仅包含刘花、张伟二人,而包含王化、化州市须克商贸有限公司,刘花、张伟二人的刑事案件不能否认执行案件的执行效力法律意见 。
3、(2017)湘3执2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李霞法律意见 ,而李霞并非刘花、张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害人;
综上所述:李霞系基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文书而申请的强制执行,相应法律文书至今有效,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仅只有刘花、张伟,亦有其他被执行人,故应当继续执行法律意见 。刘花系在2010年便获得了河北华月公司的原始股份,有银行原始凭证为据,而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远远晚于其获得原始股份的时间,显然刘花的原始股份及分红收益与其犯罪行为无关,并不属于贵院正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
情况说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