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乐股会字【2025】第002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赖金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2025年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项,具体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
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14:5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
法律意见。会议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
法律意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3,596,583,234股,占钒钛股份总股份的38.6939%,其中包括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0股,占总股份的0.0001%
法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68名,代表股份831,717,453股,占总股份的8.9480%,包括中小股东2,067人,代表股份316,332,681股,占总股份的3.4033%
法律意见。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2,073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4,428,300,687股,占总股份的47.6419%,包括中小股东2,069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316,339,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33%
法律意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法律意见。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经办律师:林燕 赖金洋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5-2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法律意见。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意见。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21日(星期五)14:50
法律意见。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9:15~9:25
法律意见,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法律意见。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法律意见。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朝辉先生
法律意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法律意见。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73人,代表股份4,428,300,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419%
法律意见。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96,583,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68人,代表股份831,717,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见证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法律意见,选举王绍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10,538,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9%;反对15,19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弃权2,5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8,57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51%;反对15,19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8%;弃权2,5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1%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王绍东先生当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燕赖金洋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法律意见。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