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律意[2025]第00778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法律意见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3日15: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法律意见 。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法律意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 。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64,868,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687%法律意见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79,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55%法律意见 。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2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0,148,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242%法律意见 。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法律意见 。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法律意见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9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80%;反对2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弃权4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0%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52%;反对2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20%;弃权4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7%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7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2%;反对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弃权4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33%;反对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40%;弃权4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7%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75,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5%;反对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1%;弃权4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4%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9,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601%;反对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64%;弃权4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4%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4、《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795,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4%;反对3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2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23%;反对3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4%;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3%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5、《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4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6%;反对2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9%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8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34%;反对2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4%;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3%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6、《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3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43%;反对3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1%;弃权5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6%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7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541%;反对3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40%;弃权5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0%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90,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4%;反对2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弃权4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4%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2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1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14%;弃权4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9%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8、《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7%;反对2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2%;弃权4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1%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25,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54%;反对2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4%;弃权4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2%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9、《关于增加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4,8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471%;反对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8%;弃权4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2%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12,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69%;反对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4%;弃权4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7%法律意见 。
关联股东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1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89,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79%;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8%;弃权4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4%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23,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308%;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0%;弃权4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2%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1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 。
表决情况:同意69,364,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19%;反对2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8%;弃权4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法律意见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98,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38%;反对2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9%;弃权4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法律意见 。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5-24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法律意见 。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法律意见 。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法律意见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3日15:00法律意见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 。
2.会议现场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 。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军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律意见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1人,代表股份70,148,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242%法律意见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868,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87%法律意见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5,279,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5%法律意见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股份5,282,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9%法律意见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法律意见 。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5,279,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5%法律意见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法律意见 。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39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80%;反对2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弃权4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0%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52%;反对2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20%;弃权4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7%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2.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37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2%;反对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弃权4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6,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33%;反对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40%;弃权4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7%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3、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9,375,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5%;反对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1%;弃权4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4%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9,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601%;反对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64%;弃权4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4%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4、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795,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4%;反对3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23%;反对3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4%;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3%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5.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9,34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6%;反对2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9%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34%;反对2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4%;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3%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6.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33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43%;反对3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1%;弃权5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6%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541%;反对3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40%;弃权5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0%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7.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390,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4%;反对2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弃权4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4%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1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14%;弃权4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9%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8.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9,3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7%;反对2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2%;弃权4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1%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5,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54%;反对2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4%;弃权4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2%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法律意见 。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8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471%;反对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8%;弃权4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2%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2,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69%;反对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4%;弃权4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7%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10.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389,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79%;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8%;弃权4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4%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3,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308%;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0%;弃权4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2%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11.审议通过法律意见 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9,364,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19%;反对2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8%;弃权4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法律意见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8,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38%;反对2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9%;弃权4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法律意见 。
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何文龙先生、吕斌先生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法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军、陈策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 。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